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静,朱靖, 辽宁弘欣毅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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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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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弘欣毅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朱靖:本院受理原告邹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