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建文,崔建武,高彦梅,吕明,陈国利,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803民初22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建文、陈国利: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建文、崔建武、高彦梅、吕明、陈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80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建文、陈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1500元及利息(利息2020年12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6.2‰计算);二、被告崔建文、陈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30日至2018年11月21日借款本金25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借款本金249700元的利息、从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借款本金245100元的利息、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12月14日借款本金2429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10日月利率按10.8‰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月利率按16.2‰计算);三、免除被告崔建武、吕明的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被告崔建文、陈国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