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奎,康艳枝,张安清,康艳梅,张栋,张楹,刘军生,张来则,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澳森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陕08民终275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奎、康艳枝、张安清、康艳梅、张栋: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榆林澳森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奎、张楹、康艳枝、刘军生、张来则、张安清、康艳梅、张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陕08民终2757号民事裁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8民终2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榆林澳森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榆林澳森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们有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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