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小强,马宇华,钟宏国,刘喜兰,丁慧,钟爱连,钟形照,钟随照,张胜强,张根荣,马红旗,黑玉兰,马荣, 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绥德县旺盛养猪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陕0802民初632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绥德县旺盛养猪专业合作社、钟宏国、刘喜兰、丁慧、钟爱连、钟形照、钟随照、张胜强、张根荣、马红旗、黑玉兰:上诉人白小强、马宇华、马荣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原审被告绥德县旺盛养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猪合作社)、钟宏国、刘喜兰、丁慧、钟爱连、钟形照、钟随照、张胜强、张根荣、马红旗、黑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8民终4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6328号第一项;二、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6328号第二项、第三项;三、对绥德县旺盛养猪专业合作社向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不能清偿的部分,由钟宏国、刘喜兰、丁慧、钟爱连、钟形照、钟随照、张胜强、白小强、马宇华、张根荣、马红旗、黑玉兰、马荣各向担保中心承担十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900元,由绥德县旺盛养猪专业合作社、钟宏国,刘喜兰、丁慧、钟爱连、钟形照、钟随照、张胜强、白小强、马宇华、张根荣、马红旗、黑玉兰、马荣共同负担1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0元由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