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秦大成,郭叙延,乔波波,张小伟,高江江,秦亮成, 陕西榆林横山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陕0803民初286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秦大成、郭叙延、乔波波、张小伟、高江江、秦亮成:本院受理的陕西榆林横山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大成、郭叙延、乔波波、张小伟、高江江、秦亮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803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由被告秦大成、郭叙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欠原告陕西榆林横山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345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按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乔波波、张小伟、高江江、秦亮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秦大成、郭叙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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