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芸,刘传阁, 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传阁:本院受理原告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芸、刘传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 201441268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由二被告返还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遵南大道东都凯莱国际 20幢 1层1-1号房屋。二、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银行按揭贷款(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490190.05元。三、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93000元。东都凯莱国际20幢1层1-1号房屋注销备案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五、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1220元、律师费25000元。六、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共计609410.0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