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紫茉,刘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陕0322民初1564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屯头村一组刘刚:本院受理刘紫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322民初1564号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由被告刘刚支付给原告刘紫茉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抚养费37000元(每月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自2021年11月1日,被告刘刚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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