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紫茉,刘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322民初156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屯头村一组刘刚:本院受理刘紫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322民初1564号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由被告刘刚支付给原告刘紫茉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抚养费37000元(每月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自2021年11月1日,被告刘刚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