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波,郭文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324民初144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文辉: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32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郭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波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杨波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绛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