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保国,韩飞,韩德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6民初288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飞(蒲城县龙阳镇望溪村八组):本院受理原告闫保国与被告韩德发、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韩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闫保国4709.50元并支付利息(以470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申请费160元,共计310元,由被告韩飞负担160元,原告闫保国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党睦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