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剑, 成都中恒利帮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9103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中恒利帮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9103号原告梁剑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前期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74000元;2.被告按《解约协议》中约定的未按期退还原告费用年利率20%费用支付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6次往返贵州六盘水至成都的差旅费12000元;4.本案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