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浩,王祥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929民初5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祥明:本院受理程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29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浩借款本金229800元及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45040.8元;并支付以229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支付利息。二、被告王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浩借款本息136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