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茂来,李财厚, 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1022民初282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茂来、李财厚: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10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李茂来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案车辆总价款236880元,被告李茂来前期已经支付的车辆价款(“租赁费”及保证金)共计24500元扣除后,继续支付212380元;二、由被告李茂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42476元(即车辆总价款236880元减去已付价款24500元后的20%);三、被告李财厚对上述债务(车辆价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财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茂来追偿;四、驳回原告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茂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铁峪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