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南山记,王校晴,张静,第三人-井力广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陕1002民初1828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校晴: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山记与被告王校晴、张静、第三人井力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100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校晴、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南山记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37,499.20元及利息(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之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148,645元从2019年7月15日起算,183,750元从2020年7月15日起算;5104.20元从2021年7月15日起算);二、驳回原告南山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74元,由原告南山记负担2606元,被告王校晴、张静负担596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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