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玲,贾旭成,贾星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537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旭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玲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龚玲和被告贾旭成离婚;二、婚生子贾星瑞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龚玲共同生活,被告贾旭成自202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子贾旭成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龚玲与贾旭成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贾星瑞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