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莲花,吴晓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348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莲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莲花支付房屋租金6400元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张莲花。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淮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