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伟东, 四川新博新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303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伟东:本院受理(2021)川0183民初3034号原告四川新博新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费用共计45854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8月1日为10331.08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