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符瑛,邹华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63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华慜: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6353号原告符瑛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返还汽车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