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唐伟, 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942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唐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9428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605.73元、利息(含滞纳金)1200元,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利息(含滞纳金);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