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亮, 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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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怀梦逸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颜亮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