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波,徐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421民初360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1民初3609号原告张波与被告徐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波运输费1236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363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