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小勇,李长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304民初3302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长科(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谢小勇与被告李长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04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长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谢小勇租金、拖车费共计48,3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此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