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毅, 中航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春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川1112民初44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毅:本院受理的(2020)川1112民初445号原告四川春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与被告中航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航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四川春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890000元及利息(以8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2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00元;由被告中航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50元,被告黄毅负担8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