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简阳市三鑫内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简阳市三鑫肉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8民初8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简阳市三鑫肉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民初89号原告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三鑫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简阳市三鑫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00元,人工费及包装17101.50元,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简阳市三鑫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约违约金5656.42元;三、驳回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8元,由简阳市三鑫肉业有限公司负担2568元,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