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加伟,曹金凤,杜建国,舒小华,曹雪萍,马垚,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421民初31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加伟、曹金凤、杜建国、舒小华: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加伟、曹金凤、杜建国、舒小华、曹雪萍、马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42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夏加伟、曹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9,19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期内利息:848.17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借款逾期月利率15.75‰计算,自2018年7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79,199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借款逾期月利率15.7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