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林,韦华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3774号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华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3774号原告韦林诉被告你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64500元(自2018年1月开始按1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7月);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起诉之日的医疗费29118.65元;3、被告自2021年8月开始按1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被告承担原告自2021年7月以后产生的全部医疗费;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