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四川青神美联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平湖市安跃迈科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朝艳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425民初4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朝艳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安跃迈科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5民初477号原告四川青神美联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艳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安跃迈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42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上海朝艳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四川青神美联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65377.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利息以653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上海朝艳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四川青神美联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39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青神美联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上海朝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