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灯卫,罗江,何学波,第三人-易正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3225民初31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江、何学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3225民初310号原告王灯卫与被告罗江、何学波、第三人易正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22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罗江、何学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灯卫欠款3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6元、由被告罗江、何学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