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沙,滕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239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东城区四组滕达(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康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6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康沙与被告滕达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滕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康沙装修款53574.01元。三、被告滕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沙以53574.01元自2020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康沙其余诉讼请求。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鸣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