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丹,张小艳,杨桢,杨华岚,,四川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荣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冠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川0105执异580号,(2018)川0105执6717号
案由
其他执行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丹、张小艳、杨桢、杨华岚、四川省冠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被执行人你们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5执异5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川0105执671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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