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志云,赵晓燕,朱晓刚,徐菊芬,樊卫国,徐静, 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 ,江苏中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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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卫国、徐静: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吴志云、赵晓燕、朱晓刚、徐菊芬、樊卫国、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举证须知、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4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江阴市天平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