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娜,何超, 上海禧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上海禧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109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禧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禧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超:本院受理(2021)川0182民初1093号原告赵娜与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禧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本金及违约金4282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