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龙海,黄万益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万益:本院受理原告魏龙海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和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