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志臣,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臣: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