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智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603民初59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智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5901号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智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4842.5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捌佰肆拾贰元伍角);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32739.21元(以后利息按照实际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48.43元(按照混凝土总价334842.50元的1%支付违约金)以上合计:270930.14元(大写:贰拾柒万零玖佰叁拾元壹角肆分);4、请求判令本案保函费、保全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