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义翠, 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君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余姚市马运塑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君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肖义翠: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马运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君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肖义翠、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西安君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38324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被告肖义翠对被告西安君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