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旭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浙江山鑫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2民初11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旭郎(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板场乡光辉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浙江山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金晖苑综合楼七层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林余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告杨旭郎、浙江山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