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玉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玉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猪场乡水菁村青杠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杨玉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杨玉杰支付原告赔偿款160110.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