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兴燕,蔡永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85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永康:本院受理原告孙兴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2、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859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升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