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汉福,杨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永康市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5600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王汉福、杨艳、永康市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王汉福、杨艳、永康市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560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5891.1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2224.76元,暂算至2019年11月3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本案依法由审判长罗华、人民陪审员陈素清、朱宗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