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汉福,杨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永康市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0702民初5600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被告王汉福、杨艳、永康市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王汉福、杨艳、永康市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560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5891.1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2224.76元,暂算至2019年11月3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本案依法由审判长罗华、人民陪审员陈素清、朱宗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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