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荣华,贺龙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龙贵: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荣华与被告贺龙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