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一美, 扬中市三茅街道品冠石材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一美:本院受理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品冠石材厂与被告沈一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