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邬江,任启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22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启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邬江诉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47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31日起,以147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