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海岗,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海岗: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句容市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