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庆康,吴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