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训昌,吴伟,张步伟,吴文中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伟、张步伟、吴文中:原告李训昌与被告吴伟、张步伟、吴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