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笃君,刘士亮,闫宽军,张明旗, 招远市国洪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士亮、闫宽军、招远市国洪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笃君诉被告刘士亮、闫宽军、招远市国洪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