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笃君,刘士亮,闫宽军,张明旗, 招远市国洪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士亮、闫宽军、招远市国洪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笃君诉被告刘士亮、闫宽军、招远市国洪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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