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广畅,曹学利,第三人-秦红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鲁0982民初88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内容
曹学利:本院受理原告李广畅诉你及第三人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98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学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广畅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曹学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广畅利息损失(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广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曹学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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