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树彬,侯中静,王俊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中静:本院受理原告闫树彬诉你和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时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羊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