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超,何胜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鲁0982民初572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胜开: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98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胜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超借款本金75000元;二、被告何胜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超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何胜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