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鑫,金燎源,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燎源:本院受理原告周鑫与你、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2-04 |